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舜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00000000.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為取
回中院彥(90)存字第5253號擔保金新台幣25,000元,乃依
相對人地址寄發郵局存證信函,惟相對人已不居住該處,致
原件遭遷移新址不明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並提出存證信函、郵件信封、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有明文規定。然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
所不明之情形,即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
之適用。經查,聲請人向南投縣○里鎮○○路○段○○○號寄
送與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固遭埔里郵局以遷移新址不明退回,
有聲請人提出郵件信封1紙附卷可憑,然相對人之戶籍地址
為南投縣○里鎮○○路10之1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是並無證據證明相對人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而有住居所不明
之情形,參照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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