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40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陳堉書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授信約定書11條:「立約人對貴行所負
之各宗債務,同意以貴行營業所在地敦南分行為履行地」,
雙方並未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授
信約定書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廖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