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67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550元,應繳裁判
  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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