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聲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抗告人 許哲綱 相對人 陳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5月14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聲字第4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僅以相對人起訴狀所附之本票影本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作為擔保金數額之計算基準,然相對人起訴狀聲明所載之本票債權共計為750萬元,且相對人亦具狀聲請改用通常程序,故擔保金額酌定應以750萬元作為計算基準,且此事件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至第三審終結之期間可推定為4年4個月,因而,擔保金數額應為1,625,
000元。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三、經查:㈠相對人以其已清償如附表所示本票所載債權為由,提起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以108年度雄簡字第845號案件受理(下稱系爭本案訴訟),聲請停止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840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情,經本院調取系爭本案訴訟及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即屬有據;再本院依前述調取卷宗之卷內相關資料為形式審查後,認客觀上並無發現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顯然不備,或顯無停止執行必要之情形,自得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而為准許。
㈡又相對人提起系爭本案訴訟是否有理由,尚須經法院判決審
認,若該訴訟為無理由確定,則抗告人將因相對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而受有損害,承前說明,法院酌定之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而抗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相當於抗告人不能於強制執行程序及時受償所生之法定利息損失,自應以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500萬元作為計算之基準,是原審以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500萬元,而非以系爭本案訴訟相對人聲明所載之本票債權750萬元為計算基準,按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至系爭本案訴訟終結時之利息,作為抗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應屬適當。又原審參酌系爭本案訴訟繁複程度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再加以合理計算各審級之送達、上訴及分案等期間,認系爭本案訴訟審理之期限約需2年,抗告人雖稱已具狀聲請改用通常程序等語,然抗告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聲請改用通常程序,而系爭本案訴訟既未經法官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原審參酌上開因素認系爭本案訴訟審理之期限約需2年,進而酌定相對人應供之擔保金額50萬元,亦屬適當。抗告意旨認應以系爭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75
0萬元作為擔保金數額之計算基準,且系爭本案訴訟審理之期限推定為4年4個月云云,當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裁定在相對人供擔保
50萬元後,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系爭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其命供擔保之金額亦無不當。抗告人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何佩陵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郁惠┌──┬────────────────────────┐│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新台幣)││├──┼───┼────────┼──────┼────┤│1│陳育民│104年7月29日│100萬元│453153│├──┼───┼────────┼──────┼────┤│2│陳育民│104年11月13日│150萬元│453154│├──┼───┼────────┼──────┼────┤│3│陳育民│105年5月3日│250萬元│453159│├──┼───┼────────┼──────┼────┤│4│陳育民│105年8月11日│250萬元│453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