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31號原告甲○○(DIGGS訴訟代理人 謝采薇 律師被告國立台北護理學院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