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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