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6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曆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周素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