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玉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孫健智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莊茹茵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玉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孫健智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