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40號聲請人 葉立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洪千棻┌─────────────────────────────────────────────────┐│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 張啓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102年3月15日│138,700元│MA一三三二三五│││山分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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