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素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剪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素儀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8月19日以99年度速偵字第23
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剪刀一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8月19日以99年度速偵字第2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1年9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剪刀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無訛,有調查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資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