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號聲請人 顧承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育松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本票清晰之彩色影本。(因卷附本票影本金額不清)㈡確認附表所載本票發票日「110年12月27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