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蔡秉圻 兼法定代理人 蔡佳培
楊宛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立清水高級中等學校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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