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林雲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衣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雖未記載請求之金額,而僅記載「一、被告應本人出庭。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但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新台幣1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定為新台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巫偉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