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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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05號上訴人 昌正淇 (原名: 昌正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李席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林瑋桓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