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林其順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黃靖翔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8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3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