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薪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永鴻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 律師訴訟代理人 范皓柔 律師被告 于中浩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聲請對被告于中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11,223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7年1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3.782元折算,計算式:346,701元×3.782=1,311,2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及已繳3,250元外,尚應補繳10,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