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0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張瀞 怡即 張瀞方
張明華 黃秀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 瀞怡 即張瀞方於就讀中山工商時,邀同張明華、黃秀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99年10月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5年4月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35,426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80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明華、張│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69%│││35,426元│瀞怡即張瀞│3月1日起││││││方、黃秀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明華、張│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426元│瀞怡即張瀞│4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方、黃秀枝│││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