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048號
原   告 冠瑩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證
   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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