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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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289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應預繳被
告自台灣台北看守所提解至本庭及解還之提解費新台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預繳
上開提解費,如原告未繳,被告並應於上開期限內為上開款項之
墊支,兩造逾期不繳或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