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530號
原   告 竹城福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2月31日上
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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