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8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