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孟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基隆市○○區○○路42之2號,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乙份在卷可參,且依原告主
張之事由,本院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至20條所列之特別審判
籍,揆諸上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據此聲請移轉管轄,與法相合,應予准允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楊坤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