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953號債權人 陳秋子 債務人 劉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就請求債務人搬遷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債務人付清欠繳房租後馬上搬遷」部分核與上開規定未合,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