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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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1號原告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被告 沈登賢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2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說明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4號民事裁定之本案請求金額係如何計算而得?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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