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JAPANSTARAUTOMOBILES(LLC)法定代理人ABDULKARIMILAHIJAN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被告 謝嘉慶 (CHIAKHINSHAH)
王嘉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8,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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