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24號原告 姜法洋 被告 王維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3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吳芙蓉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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