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原告 沈榮華
沈 陳瓊玉 被告 林耿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7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