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398號債權人 洪頌凱 債務人沛承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高嘉偉 人之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票號DB0000000、DB0000000號支票請求金額100,000元、200,000元部分,因聲請人未提出上開支票退票理由單。經本院民國108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既具狀陳報上開支票二紙未經銀行代收,故無退票理由單,顯與上揭法規規定不符,故請求金額300,000元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