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聲請人 吳玓潔林金滿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具有股票發行公司印文(大小章)之股票掛失證明文件正本。
二、請提出林金滿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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