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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