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3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参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振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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