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原告吉東鋒建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左耀陵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原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昌原建材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零陸仟貳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伍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