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六號
原告金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麟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福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康福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叁萬陸仟伍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夏一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吳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