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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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五號
受裁定人即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原告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右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乙○○、甲○○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伍拾玖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叁仟玖佰伍拾玖元。
二、另請原告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正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