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玖仟零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捌仟零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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