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32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13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鴻瑩
被   告  陳鈺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
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貳佰柒拾 陸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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