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沈柏仲
被 告 李振 與
李簡美華
李錫棟
李錫金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