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69號聲請人 王財興 相對人 王佑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王佑仁對聲請人負債1,500,000元,已屆96年11月20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及借據等正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清水區│ 三田 ││81│田│559.00│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