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美鳳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美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盧美鳳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附表:受刑人盧美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3年8月13日│103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2563號│103年度偵字第2615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833號│103年度中簡字第20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1日│103年11月2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833號│103年度中簡字第20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27日│103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6798號(已執畢)│104年度執字第9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