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4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4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四三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淨重零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未經允准,不得非法持有,竟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七日凌晨四時許,在台北市○○○路○段○○○號地下一樓TEXOUNDPUB內(聲請書誤載查獲時地為犯罪時地),持有其他客人交付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淨重○.二九公克)(聲請書誤載為○‧三公克),為警於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許,在台北市○○○路、建國北路口臨檢查獲,並扣得上開MDMA半顆。
二、訊之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持有毒品犯行,辯稱:不知係MDMA云云。經查,右揭扣案MDMA半顆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認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九○)陸(一)字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並有扣案MDMA半顆(淨重○.二九公克)足資參照。佐以被告自承他人交付時曾言及吃了會很HIGH,且己身對此方面資訊很瞭解等語(分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四號偵查卷第三十一頁正面及九十年度核退字第九四八號偵查卷第四頁反面),既收受足使人情緒高漲之異物,焉能無毒品之認知,其諉稱不知係毒品云云,孰能置信,被告應明知MDMA而加以持有之情甚明,所辯核屬事後避重就輕之詞,殊無可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渠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犯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淨重○.二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第二條第二項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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