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 郭芳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添偉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伍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主張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為0.168平方公尺,因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1,100元/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9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65元(計算式:0.168x11100≒18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凡瑄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