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 邱文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府天寶C區管委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6,2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二、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之請求包含有給付工資,即分別為: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20,000元、加班費332,200元、工資8,750元及公假期間之工資5,000元,合計為365,950元(計算式:20,000+332,200+8,750+5,000=365,950),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此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其數額為1,985元(計算式:3,970×1/2=1,985)。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1,985元後,應繳納2,425元(計算式:4,410-1,985=2,425)。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425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怡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