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侵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原侵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侵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陳偉民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龍其祥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戊○○指定辯護人 張復鈞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丁○○指定辯護人 楊一帆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洪坤宏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錢建榮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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