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514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27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廷羿選任辯護人陳明正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鈺翔 選任辯護人 陳恒寬 律師
阮宥橙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高泳勝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 律師
陳嫈恬 律師被告 楊家昇 指定辯護人 楊明儀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521號、105年度訴緝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柯姿佐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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