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063號上訴人 張維容
林明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 律師上訴人 吳金龍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二日判決主文應增列第六項「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吳金龍給付張維容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本息部分,於上訴人吳金龍以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為張維容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院前開判決理由第七段第㈠小段末行應增列「上訴人吳金龍於本院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併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已記載上訴人吳金龍聲明:「㈣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見判決書第4頁),可知本院前開判決已就此一事項為裁判。嗣判決書出現主文所示顯然錯誤,自應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燁山
法官王漢章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鄧瑄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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