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廖碧貞
訴訟代理人  廖文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炳坤 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邱炳坤起訴時訴訟
能力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部分之起訴。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
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
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
代理人;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
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
段、第5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炳坤自民國99年12月21日即經鑑定為重度失智
症,長期安置於安養中心,於103年3月1日因病住院治療
,仍係意識不清無法表達,對人時地均無法辨識等情狀,有
被告邱炳坤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新北市土城區仁
安醫院102年11月12日診斷證明書、永和耕莘醫院103年4
月18日耕永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在卷可稽,是被告邱炳
坤於起訴時應無訴訟能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
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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