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716號
原   告 富吉爾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惠
原   告  吳煥輕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407萬0,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90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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