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補字第7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0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伍
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經查本件並無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