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669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5年度偵字第6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處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4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
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罰金。
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及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由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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