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12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127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6月25日上午9時2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債權資料查詢、協商
戶暨債務查詢、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債務暨繳款查詢等影
本各1份為證,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具狀辯
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被告並未具體指出本件債務
有何糾葛,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之處,其空言辯稱:本件
債務尚有糾葛云云,自無足取。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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